《国家柔道队集训队员选调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

(四)其他无故不参加集训的。

四、不服从选调的运动员,将被处以:

(一)取消该运动员自集训通知发布时间起,未来6个月内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有积分的全国柔道比赛参赛资格;

(二)取消该运动员自集训通知发布时间起,未来12个月内以中国柔道协会名义报名参加国际比赛、国际训练营等国际赛事活动的资格。

五、出现不服从选调运动员的各省级柔道项目主管单位:

(一)如出现1人次不服从选调,则从出现不服从选调之日起,减少该单位参加最近一次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全国锦标赛和冠军赛同级别报名资格1名;同时,12个月内,该单位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所有比赛(含积分赛)时,该级别的教练员均不得临场指挥;

(二)每个自然年度累计出现2人次及以上不服从选调,减少该单位自首次出现不服从选调之日起18个月内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全国锦标赛和冠军赛同级别报名资格2名;18个月内,该单位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所有比赛(含积分赛)时,该级别的教练员均不得临场指挥;取消该单位运动员18个月内参加以中国柔道协会名义报名的国际比赛、国际训练营等国际赛事活动的资格;取消该单位及该单位所在地区18个月内组织全国柔道协会比赛资格。

六、积极配合选调参加国家柔道队集训的运动员:

(一)以集训通知开始时间为准,每期奖励增加中国柔道协会积分200分,每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000分;

(二)优先获得国家队选定参赛范围外的国际赛事报名资格。

七、积极配合选调参加国家柔道队集训的单位:

(一)可增加自当期集训时间起,参加最近一次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积分赛同级别报名资格1名;

(二)该单位及其所在地区申办全国柔道比赛遴选评估积分增加20分;

(三)根据选调运动员数量,该单位运动员可优先获得以中国柔道协会名义报名参加国际比赛的机会和资格。

八、上述鼓励政策仅适用于符合国家队选调标准的正编运动员。在国家队陪练的运动员,如不符合选调标准不适用上述政策。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

中国柔道协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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